紅網攸縣12月25日訊(通訊員 劉思思 賴賢亮)礙於朋友交情,出於“善意”將集體款項借給他人用於工程建設,雖未獲利,但依然觸犯法律。犯罪嫌疑人劉某被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資金罪依法提起公訴,12月25日,法院對劉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判決。
  2011年年底,羅某因其承包的工程工期延長等問題導致資金周轉困難,於是向時任攸縣某社區組長的劉某借錢。2012年1月9日,劉某礙於朋友交情,在未經過組民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將其保管全組組民的50萬元徵地補償款借給羅某用於其承包的工程上相關費用的結算,雙方並未簽定任何借款合同,也未約定利息。直到2012年3月22日,羅某才將該50萬元資金全部歸還到劉某保管的賬戶上。
  2012年5月28日,該社區進行賬目核對時,發現該組有50萬元資金轉出和轉入的信息,便追問劉某資金出入的原因,劉某見事情掩飾不住,才將自己沒有徵得組民同意,私自將徵地賠償款借給羅某一事全盤托出。
  檢察官提醒:挪用資金是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的行為,這一行為構成犯罪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將挪用款項用於非法活動的,二是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三是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劉某出於“善意”將組裡的錢借給羅某,在此過程中,雖未謀取個人私利,也未對組裡造成任何損失,也未超過三個月,但該筆借款數額巨大,而且用於工程建設等盈利活動,屬於上述第三種情形,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挪用資金罪。因此,必須追究劉某的法律責任。  (原標題:挪用徵地補償款無償借貸 攸縣一社區組長“行善”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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